企业家最关心的101个股权问题
端午节后,踌躇满志的王老板计划在公司开展股权激励。没想到,却被员工们泼了一瓢冷水。
王老板:@所有人,上半年已经过完,公司业绩表现不错。大家下半年再接再厉,今年只要完成年度规划目标,公司会给大家派发股权激励。
业务骨干老张:王总,你上次说的股权,还没给我兑现呢!10万股,到底占公司总股本的多少?公司现在市值又是多少?我该怎么变现?能不能先把之前的算清楚,总是画饼可不行。
老员工老李:什么?公司还发过股权?我在公司干了这么多年,怎么一点都不知道?
年轻员工小谢:王总,我虽然加入公司不久,但是一直努力工作。如果我有希望拿到股权的话?能不能给我换算成奖金?俺赶着凑首付呢。
面对员工们提出的问题,王老板百思不得其解,为什么自己愿意把股权拿出来,换来的却是员工们的各种疑问,大家并不热情?
在很多非上市公司开展的股权激励案例中,我们常常见到类似的问题,员工对于公司提出的股权激励计划并不感兴趣,也不愿意参与。其中,一部分原因是员工对公司的未来发展并不看好,又或者是担忧其中风险和不稳定性。但同时也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不透明,员工对公司的管理层或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平性存在疑虑。如果员工认为计划设计不公平、激励标准不清晰或者公司管理层不可信,将可能不愿意参与激励计划。
为此,王老板特地邀请股加加来解答员工们的各种疑问,协助本次股权激励落地。
王老板:大家放心,这一次我们邀请了专门的机构来执行股权激励,保证公开透明,大家有什么疑虑都可以提出来。@股加加
股加加:大家好,这一次我们会来协助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落地实施。
老李:我从公司创立之初一直干到现在,公司之前发股权居然我都不知道!这次我一定有份吧?
股加加:股权激励不是“发股权”,并不是某项福利待遇,股权激励需要完成特定的工作目标才能拿到。同时对参与的对象也有要求,需要经过选拔才能成为激励对象。@老李,在确定激励对象时,您的工作年限肯定是您的优势。
小谢:那我呢?我到公司才刚刚一年,我有希望拿到股权吗?
股加加:这次我们会和公司一起制定具体的激励对象选拔标准,标准公开透明,保证公平公正。符合条件的,就可以成为激励对象。工龄、岗位、历史贡献、工作态度、个人能力等都是考察的方向。公司会根据大家的实际情况来打分,选拔线之上的就会成为本次股权激励的对象。
老张:那具体每个人能拿多少股?大家都一样吗?
股加加:具体的授予额度会根据公司的财务预算、大家的职级、个人表现以及历史贡献来确定。但并不是成为激励对象就一定能拿到股权,只有公司完成业绩目标,且个人绩效全部合格,才能拿到100%的授予额度。
老张:股份只是一个数字,那我们怎么知道,拿到的股份具体价值多少呢?
股加加:这个你放心,这一次我们会公布公司的总股本和最新的估值情况,大家都能知道自己手中股份在公司的占比,以及实际价值。我们还会帮大家进行收益模型测算,随着咱们公司的发展,这些股份还会进一步增值。
老张:可是股份终究只是股份,我该怎么变现?
股加加:后续公司会有专门的回购计划,你可以选择在公司回购的时候将股份转让给公司,获得变现。也可以继续持有,赚取分红,让股份继续增值。
小谢:我听说,有的股权激励需要员工花钱购买?
股加加:的确,很多股权激励是需要员工出资的,但是授予价格相比实际价格都会有一定折扣。比如公司的股份价值每股10元,股权激励授予的时候可能只需要5元就能购买,另外的5元差额,本身就是一种收益。
小谢:可我现在正急着买房结婚,如果我能成为激励对象,可不可以按照这样的差额把股份折算成现金给我。
股加加:股权激励不仅是对优秀员工的奖励,更是希望能让公司和大家形成深度的捆绑,大家都做公司的主人,齐心协力让公司发展壮大。如果换算成奖金,那就失去了股权激励的意义,同时大家也失去了股权在手中升值的机会,大家一定要将眼光放长远些,能看到股权未来的价值。如果确实急需现金的,可以其他途径私下和公司沟通。
老李:我在公司这么多年,如果当初能拿到一点股权,现在确实也价值不菲了。可现在公司已经过了快速发展期,想拿到股权还有这么高的业绩考核,真的能完成吗?公司股权还有增值空间吗?
股加加:你说得对,股权激励宜早不宜迟,越早开展股权激励,效果越好。但这并不意味拥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就不适合开展股权激励。具体如何实现业绩目标,公司会有明确的商业计划,并将目标细化,具体落实到各位每一位激励对象身上,那就是大家的岗位考核。如果大家都能完成自己的岗位目标,相信整个公司的业绩目标也会达成。公司业绩增长,股份自然也会增值。
老张:你这样说,公司有规划,激励有章法,我对这次的股权激励就有信心了。
王老板:没想到一个股权激励,里面竟然有这么多门道。以前我为了省事,以为只要把股权分出去,大家就会努力干,真是太天真了。
这里是股加加,专业从事股权激励设计架构,可以为企业量身制作最匹配的激励方案。进行股权激励,请咨询股加加。
俗话说,独木不成林。企业的发展壮大,单靠老板个人的努力,很快就会陷入瓶颈,必须依靠团队的力量与智慧,才能做大做强。如何吸引、留住优秀员工,激发人才的活力,是企业家们始终考虑的问题。更能满足当代人才需求的股权激励,受到了市场的重视与欢迎。
不同于工资、奖金以现金的形式交换员工劳动,股权激励是用股东权益来获取员工的服务。在股权激励中,股份支付始终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6月16日,深交所通过了烟台迈百瑞国际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IPO申请,而在此之前,该公司就因为股份支付费用的问题,严重影响了上市进程。
4月17日,深交所对两位会计师下发监管函。起因是2022年9月28日,深交所受理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推荐的烟台迈百瑞国际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IPO申请。经审核发现,迈百瑞将2019年股份支付费用“-19306万元”错误披露为“19306万元”,导致当年非经常性损益、扣非后净利润计算和披露错误,招股书中迈百瑞 2019 年的净利润只有 -4.52 亿元,与实际利润 -0.65 亿元相差 3.86 亿元。股份支付费用的计算错误,导致报表中企业利润大幅下降,直接影响到了企业IPO。
在股加加的股权激励实战经验中,也有很多企业客户向股加加咨询股份支付的相关问题。我们就以下几点展开分析,供大家参考。
一、什么是股份支付?
在2006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文件中,对股份支付有着明确的定义,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其中权益工具可以简单理解为公司的股权或股份,除了公司员工之外,外部顾问等其他服务提供商也可以成为股份支付的对象。另外,客户、供应商等低价入股,也构成股份支付。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公司往往是以低于市场价格的金额将股权授予给员工,市场价格和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实质上是公司为激励付出的成本,也构成股权支付。
二、股份支付会产生什么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第五条规定,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
比如某公司进行股权激励,这时公司的股份价值是10元每股,为了充分调动员工参与的积极性,授予员工的价格为5元每股,这中间5元的差价就需要由公司补上。在会计处理中,公司会从净利润中扣掉这5元,所以股份支付的直接影响是导致财报中企业的净利润降低。
如果公司有上市计划,一定要考虑股份支付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国内的不同证券板块,对公司的净利润都存在一定要求,主板、科创板IPO企业都被要求对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如果因股份支付计提过多费用,导致公司利润严重下降甚至为负的,就会影响企业申报IPO的数据,影响申报结果。
三、IPO审核中关于股份支付的关注点
除了净利润方面的影响外,IPO审核中关于股份支付,还有着其他的关注点。
(一)股份支付的具体认定
并不是所有基于股东权益形式的交易都是股份支付,股份支付的前提条件之一,是用来交换对方对企业提供的服务。如果没有服务产生,不构成股份支付。常见的具体情形判定如下。
(二)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标的股权公允价值的确定直接关系到股份支付费用的具体金额大小,经常见到上市审核中心对企业招股书中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确定方法发出问询。根据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在确定公司股权公允价值时,应综合考虑如下因素:
1、入股时间阶段、业绩基础与变动预期、市场环境变化;
2、行业特点、同行业并购重组市盈率水平;
3、股份支付实施或发生当年市盈率、市净率等指标因素的影响;
4、熟悉情况并按公平原则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达成的入股价格或相似股权价格确定公允价值,如近期合理的PE入股价,但要避免采用难以证明公允性的外部投资者入股价;
5、采用恰当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但要避免采取有争议的、结果显失公平的估值技术或公允价值确定方法,如明显增长预期下按照成本法评估的每股净资产价值或账面净资产。
(三)相关信息是否披露完整,核查准确
监管部门要求IPO企业申报会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对企业股份支付情况进行核查,并对以下问题发表明确意见:股份支付相关安排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股份支付相关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及结果是否合理,与同期可比公司估值是否存在重大差异;与股权所有权或收益权等相关的限制性条件是否真实、可行,相关约定是否实质上构成隐含的可行权条件,等待期的判断是否准确,等待期各年/期确认的职工服务成本或费用是否准确;发行人股份支付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上述烟台迈百瑞国际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IPO案例中,就因为股份支付费用披露错误,两位保荐人受到了深交所的监管函。
四、股份支付费用在财务报表中如何体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定,股份支付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大多数情况下,股份支付费用在财务报表中都被列入管理费用科目。随着股权激励的多样化发展,股份支付费用也不局限于管理费用科目。
对于公司管理层、核心骨干的股权激励,股份支付计入管理费用是合理的。但是越来越多的企业激励对象不局限于企业高管,比如对于销售人员的激励可以计入销售费用;科技类企业激励技术骨干,可以将股权支付费用计入研发费用。这样的情况在股权激励越来越精细化、专业化的今天逐渐普遍化。
综上所述,从股份支付的角度来看股权激励,我们提倡股权激励宜早不宜迟。在公司早期进行股权激励,企业股权价值低,员工购买价格低,对公司而言股份支付费用不高。而且企业早期股权的升值空间很大,对员工有很强的吸引力。
如果企业已经经历过数轮融资,股价飞涨,再进行股权激励时可以适当提升行权价,减少股份支付费用,但这样可能会降低员工参与的积极性。在公司上市前三年,尽量避免大额的股份支付,或寻求专业的第三方咨询机构支持。
这里是股加加,专业从事股权激励设计架构,可以为企业量身制作最匹配的激励方案。进行股权激励,请咨询股加加。
期权是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简单说,激励对象拥有一项在未来以事先约好的价格向公司购买股权的权利。
行权的条件一般包括三个方面:公司达到预定的业绩,譬如净利润的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激励对象达到个人业绩考核要求,原则上以绩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及以上;等待期届满,譬如,等待期设置为24个月的,则激励对象在期权授予之日起满24个月,达到其他行权条件后可以行权,当然也可以不行权。
限制性股权是指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时,才可出售限制性股权并从中获益。
限制性股权一旦授予,一般情况下即可享受对应的分红,激励效果明显。因限制性股权在授予员工时进行股权工商登记,类似于实股激励,只是限制了在职时间或者是业绩表现,如果出现员工的离职退出情况,可能产生股权纠纷或者无法顺利转让股权的情况。
激励对象直接持股,即激励对象在工商登记中体现为股东,操作简便,但一旦发生纠纷,会对公司构成直接影响。另外,如果有多个激励对象的话,会受有限公司的人数上限50人的限制。直接持股的员工退出股权激励时,手续较为繁琐。
股权代持,即激励对象的股权由大股东或其他人代持,不直接体现在工商登记。这种方式比单纯的虚拟股激励的效果更好,虽然激励对象并未体现在工商登记,但是毕竟存在可以被法律认可的股权代持,且后续满足一定条件,激励对象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持股平台间接持股,即激励对象通过公司设立的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激励对象并非直接成为公司的股东,难以直接行使股东权利。持股平台分为有限公司持股平台和有限合伙持股平台,这两种平台存在很多差异。
创业西游路上,总会遇得形形色色的人。如果你是唐僧,可能你还没聚齐取经四人组,就被精怪吃掉了。识人、引人对于创业企业来说,可能更甚于资金的需求。特别的多的老板为了绑定他觉得牛逼的合伙人,往往倾向于直接给股。这样操作不是不可以,但起码要考虑清楚以下几点:
首先,是不是真正熟悉并认可合伙人的能力。如果并不是特别熟悉,建议给予一定的考察期,考察期内,直接通过工资及奖金的形式给予回报;到达一定业绩再给予干股,逐步过渡到给实际的股份。
其次,合伙人能给公司带来什么?是资金?还是人力?如果仅仅是资金,则要看企业本身的盈利能力以及资金需求迫切度。如果是人力,是业务能力、管理能力还是营销能力?每一方面都侧重点都是不同的。
最后,合伙人不仅是利合,更重要的价值观、人品之合。合伙人的理念要一致,创业路上的阻碍岂止八十一难,没有强的理念、信念,公司不会走太远。
公司法并无同股不同权的规定,而是授权国务院作出具体规定,即:“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而目前国务院仅有关于允许科技企业实行“同股不同权治理结构”的意见,尚无具体规定,但不影响科创板的安排。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在第五节明确了“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详细规则。上市公司应在章程中规定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应当相同,且不得超过每份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的10倍。通俗地说,ab股的差异不超过1:10。
当然,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防止滥用特别表决权,规则还做了一些特别限制:
(1)时间节点上:表决权差异安排必须在上市前已经实施,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通过。否则,上市后不得设置表决权差异。
(2)持股主体上:该类股东应当为对上市公司发展或者业务增长等作出重大贡献,并且在公司上市前及上市后持续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或者该等人员实际控制的持股主体,且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合计应当达到公司全部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10%以上。
(3)特定事项表决上:在设计公司章程修改、改变差异化表决权安排等事项上,特别表决权与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权利均等。
首先,有助于企业产业链完善,提升战略规划水平。某些投资者可能具备丰富的企业经验,帮助企业在业务、营销、管理方面进行改进提升,大幅度提升企业的盈利能力。
其次,有助于帮助企业优化公司治理水平,改善企业经营管理。很多公司前期主要精力投放在业务上,公司治理与内控比较薄弱,而投资者往往具备较为强大的投后管理能力,可以有效帮助企业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建立内部激励机制。
最后,可能带来光环,起到背书效应。如果投资者本身已经有很多成功的有影响力的投资案例,则会对企业有加持效果,容易引起公众投资者的兴趣,提升公司整体形象。
实务中,有些公司不是真心进行股权激励,往往声称给员工以股权激励,也大肆其鼓地进行了宣传,但是等到员工主张权益的时候,发现竹篮打水一场空。作为被激励对象而言,认坑防坑避坑就很关键了。
举例,某公司向员工发出《股权期权计划要约函》,明确表示特以总价为1元的对价向员工提出该要约,授予员工一项期权,有权以每股1元的价格认购37500份期权。当后续员工想要主张权利的时候却发现没有可行性!为何?因为仅凭要约函无法确定究竟是授予哪家公司的期权、行权的具体方式和程序等等。
还有些上市公司做员工激励股时,员工贷款购入股权激励计划股份,个人财务压力重重。一旦公司经营不善、股价下跌,当初为了分享公司成长而买入的部分股权激励计划股份,难免被套牢。
股权激励持股平台的模式主要有公司型的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企业的持股平台。
公司型的持股平台的唯一目的,就是受让母公司的股权,进而实现员工间接持有母公司的股权。公司制持股平台会涉及到双重征税的问题。公司持股平台本身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而员工个人如果要从持股平台分配利润,又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相对而言,税赋较重。
有限合伙型持股平台,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承担的是管理职能,一般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而有限合伙人则不参与企业管理,只是作为激励对象享受分红。
总体来看,有限合伙型持股平台更具备优势。在搭建有限合伙型持股平台时,要注意三个点,第一,大股东要作为普通合伙人,持有大部分股权,以便于后续逐步释放给员工;第二,注意选择税收洼地进行注册,譬如江西、宁波、杭州某些地方都有比较大的优惠税收政策。第三,合伙协议要对员工的进入、退出机制做好设定。
股票期权是较常用的股权激励模式,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一种权利,激励对象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行权期)以事先确定的价格(行权价)购买一定数量的本公司流通股票(行权)。
期权激励的优势主要为:(1)期权激励赋予激励对象选择权,激励对象在公司估值低于行权价格的时候可以放弃权利,因此对于激励对象而言没有风险,有长期激励的效果。(2)由于股票期权是需要在达到一定时间或条件的时候实现,激励对象为促使条件达到,或为使股票升值而获得价差收入,必然会尽力提高公司业绩,使公司股票价值不断上升,具有长期激励效果。
该种模式的劣势主要为:有时间数量限制,激励对象行权需支出现金。一旦激励对象行权成为股东,激励效果就没有了。
股权激励任何时候都不晚,在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可以采用不同形式的激励模式。
于创初期公司而言,公司的资金通常不会充裕,而人才又是关键,拿什么吸引人才、留住人才?还是要靠股权,这一阶段主要是对核心团队进行股权激励,往往采取实股进行股权激励;
于成长期公司而言,已经迈过初创生存阶段,处于快速增长阶段,是实施股权激励最好的阶段,可以对核心高管给予实股股权,核心技术人员与中层人员可以考虑期权或虚拟股权方式;
于成熟期公司而言,已经具有较大规模与行业地位,会考虑进入资本市场,上市前需要有一轮股权激励,主要考虑实股进行股权激励。
企业进入衰退期后,业绩下滑,生产力过剩,在该种情况下可以选择附条件的收益类的股权激励方式留住企业关键岗位的员工。
就一般的有限公司而言,董事是公司里仅次于股东与法定代表人的角色,股东会决策需要由董事会层面来落实,而董事就是董事会的组成人员,董事会的人数限制为3-13人,不能低于或者超出这个数量区间。当然,为了董事会表决更有效率,避免同票,董事具体人数以奇数为宜。而公司法仅规定股东会可以选举产生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还有另外一种途径是股东委派。无论如何,董事组成了董事会,自然需要有个主导的人,这个人就是董事长。从仅从法律上来讲,董事长是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的,并不比董事的权力大多少。
公司都有股东会,但未必都有董事会。董事会并不是公司的必设机构。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不设立董事会,而只设一名执行董事。这时,执行董事实际上是等同于董事会的,唯一的区别在于人数。所以,一家公司不可能同时存在董事长和执行董事。
独立董事主要是针对上市公司而言的,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公司股东提名产生。相比于普通董事,其职责更侧重于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以及对公司规范运作的监督。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都出台了一些规则,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作了比较具体的要求,譬如国家公务员和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人员是不可以担任独立董事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一般有4种路径,分别是股权转让、公司减资、公司收购(异议股东股权回购)或者司法解散。
第一种股权转让,包括对外转让和内部转让,即可以转出去,有人接盘,就可以退股。这种方式一般以协商为主,股权转让价格是核心问题。相对而言成本较低,可以实现快速转让。
第二种公司减资,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减资程序。
第三种公司收购,在公司出现长期不分红,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等情形下,退股股东应当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并启动与公司的谈判程序,如未能协商一致,则向法院起诉。当然,在公司回购后,同样要进行减资。
第四种司法解散,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可以解散;另外,在公司发生僵局时,持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起诉到法院解散公司。
可以。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提交审计是公司的法定义务,会计师事务所受托审计后,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及披露的信息应送交股东。审计报告是股东全面了解公司真实经营和财务状况的一部分。股东查阅、复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有权要求查阅、复制审计报告。
股东要求查账的,可以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 包括: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不可以。股东在查阅、复制相关资料时可邀请会计师、律师等人员共同参加,在其委托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协助之下查阅、复制被告公司的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但公司法及相关解释并未规定股东享有全权委托会计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对公司相关资料查阅的权利。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不正当目的主要有三种情况:(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不可以。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或复制的文件资料,都属于公司内部需要公开的资料,应当允许股东不受限制地查阅或复制。
但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等)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不属于内部公开的资料,因此,股东要求查阅、复制与第三方合同原件,无法律依据。
司法实务中争议比较大,不同法院有不同观点。有法院认为,除非公司章程或公司股东允许摘抄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否则股东无权要求摘抄会计账簿。
但也有部分法院认为,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可以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但通常而言,会计资料包括大量数据信息,且时间跨度长,除非过目不忘,否则,若仅允许股东查看会计账簿,而不让其摘抄,股东查阅权会实际落空。因此 “查阅”应包含查看、摘抄。
是的。公司法规定: 股东对于公司会计账薄的知情权仅限于查阅,不允许复制。如此,既保护了少数股东的利益,又不会侵害公司商业秘密。需要注意的区别是,股东有权查阅并且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是的。提出书面请求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法律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应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部分法院认为,书面申请仅是一种形式要件,若股东在法庭上已明确说明了其查阅会计账簿的理由,公司又未能举证说明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仍应当允许股东查阅。
可以。股东知情权是公司股东固有的法定权利。一旦成为公司股东,即享有与其他股东完全相同的权利,均享有完整的知情权,不应以加入公司的时间先后来区别对待。
公司经营是一个整体延续性的过程,公司今日的情况可能是之前经营的结果,若绝对的以加入时间来论,可能导致股东获得的相关信息残缺、不完整,从而势必导致股东权益保护的不完备。同时《公司法》也没有限制股东查阅、复制的期限范围。
因此,股东加入公司成为股东之后,对其成为股东之前的公司运营状况和财务信息予以了解和掌握,应当属于正当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范围。
《公司法》并没有规定监事可以起诉要求检查公司财务状况。若监事以诉讼方式行使监事职权,会被驳回起诉,因监事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公司监事会或监事行使检查公司财务的职权,属于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范畴。当公司不配合监事会或监事行使职权时,监事会或监事应当通过提议召开股东会等方式予以解决。另外,监事仅可应股东的请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知情权是公司股东才有的法定权利。一般而言,如果公司否认公司的股东资格,股东需要进行举证,提供包括企业资料查询表、章程、章程修正案、验资报告等书面证据来证明其具有股东资格。
若公司认为要求行使知情权的并非真实股东,而法院无法认定的,当事人应通过另案诉讼进行确认。
股东知情权是指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相关资料,实现全面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监督公司高管人员活动的权利。
从立法价值取向上看,股东知情权主要在于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股东只有全面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相关信息,才能更多好地参到公司经营管理中去。
公司股东要求公司分配利润天经地义的事情,这也是大家投资开公司、成为公司股东的根本目的。但是股东要想分到公司分配股利还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
首先,公司要有钱可分,即有可分配的利润。如何判断是否有钱可分呢?第一,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依法经过审查验证的财务报表和利润分配计划。第二,在扣除税款、弥补了上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等之后仍有的盈余,即有可分配利润。
其次,股东会已经同意分红,即已经作出了分配的决议。即小股东在请求分配利润时应当提交载明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但是如果小股东无法提供公司股东会盈余分配决议,是不是就没救了呢?
别急,如果小股东能证明有大股东滥用职权有钱不分或者自己受到欺压的,公司法允许小股东在没有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起诉要求强制进行分红,譬如大股东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变相分配利润等。
被冒用人根本不具备公司的股东资格,一方面可向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要求取消股东身份,将股权转移至实际控制人;另一方面,可向法院提起确认股东资格之诉。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他人登记为公司股东,即被冒用人从未作出设立公司的意思表示,也没有作为股东认缴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意思表示,也没有实际出资来设立公司,也没有参与公司任何活动,也没有参加公司任何股东会会议,根本不是股东。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在使用身份证复印件时,应写明仅限于某某用途使用、再复印无效等字样;另外,公民个人身份证应妥善保存,避免随意交给陌生人,一旦发生遗失要及时挂失。
首先,伪造的股东会决议并非真正的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的作出本质上是股东的共同行为,而伪造的股东会决议缺少部分股东的参与,本身就不存在股东会决议,即股东会决议未形成。故小股东可以要求确认股东资格。
其次,作为公司股东而言,应时刻关注股东会、董事会召开的情况,避免自己不能参会的情况,及时关注工商登记。
最后,股东在发现自己权益收到侵害时,应积极寻求专业律师的支持,判断各类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必要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权。
控股股东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公司出资额或股份占50%以上的股东,另一类是其持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对控股股东的界定主要看其是否对公司具有控制力,即(1)有支配公司的意思;(2)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施加影响或控制;(3)对公司的控制是持续的、强制的。
控股股东虽可以控制公司,但不意味着可以为所欲为,仍应当对公司以及中小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滥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利益、中小股东利益。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公司法上并没有干股的概念。按一般理解,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公司因需要利用某些人的资源或特长时给予股权,或者基于股权激励直接给员工干股。这类干股的取得不需要对价,即不需要支付成本,法律上一般视为赠予。
有的干股体现在工商登记中为公司股东或者有限合伙合伙人;有的则以公司与干股股东、股东与干股股东协议的方式确定,并不体现在工商登记;还有的干股只有分红权,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这类干股股东通常不具有股东资格,不享有股东的权利义务。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任何人取得干股,总要付出一些对价,除非你可能长的特别美。如果这些对价要求落实到具体的协议文件里,届时干股股东没有能力兑现,则很可能会面临被无偿回购的结局。若国家公务人员取得干股,则很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公司法规定股东不能以劳务出资,这基于对公司及其债权人权益的保护,一旦公司经营不善,涉及破产清算,那么公司将无法清偿债务。
而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等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而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因此,合伙企业是允许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
股东可以通过合伙企业实现劳务出资,即合伙人先以劳务出资与其他合伙人成立合伙企业,然后再以合伙人企业的名义对公司进行投资。
入股的技术必须是公司法认可的技术。如果仅仅是某种技艺,譬如擅长某种技艺或具备某种特长甚至是秘方,就不是法律上的技术,一般不能作为出资。此类技术要入股,只能采取变通方法。比如,技术股东现金入股后,再与公司签订合同,公司用出资的钱来购买技术股东的产品或者服务。还可以利用注册资本认缴的时间差,在公司正常经营且盈利后,用分红的钱来补足技术股东的出资。
公司法规定的知识产权出资,必须是诸如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可以评估作价并转让给公司的知识产权。
如果连股份公司甚至上市公司都算在内,确实至少有9条生命线,但是对于有限公司而言,有4条股权生命线是相对重要的。
第一, 十分之一的股权。这类股东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在董事和监事均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职责之时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面临公司僵局的时候,持有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有权请求解散公司。
第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股权,它与三分之二以上绝对控制线对应。如果股东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股权,那么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就无法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持有三分之一以上股权的小股东具备一票否决权。
第三,过半数的股权,叫做相对控制线。不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决议,比如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董监事会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分红方案等,都可以通过章程约定过半数表决。若股东持股各占一半,容易产生公司僵局。
第四,三分之二以上股权,叫绝对控制线。公司法规定涉及公司的一些重大事项,比如,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公司要与其他公司合并、分出另外一家公司、解散公司等等,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持股三分之二以上股权的股东,相对而言掌握了公司的控制权。
给股东多少股,实际上是关于股东贡献综合评价的问题。作为股东,无外乎出钱还是出力,有3种情况,出钱又出力;只出钱,不出力;只出力,不出钱。一般的操作是,按出资额来分配股权,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出多少钱占多少股。即便股东只是出力,我们也会给这些非金钱的要素进行估值,给予相应的持股比例。
但是,企业初期的股权结构设计往往放大了出资的重要性,而忽略了一个事实,大部分企业在渡过初创期之后对资金的依赖大大减少,反而,出力的人,特别是技术、管理甚至销售岗位的人于企业更为重要、更为关键。初期确定的股权结构虽不合理,但是会产生“锚定效应”,后期调整往往难上加难,甚至是引发股东战争。
我们建议股东贡献的考量至少要包括资金、资源、专利、创意、技术、运营、个人品牌等多个维度,综合评价后确定股东的基本持股比例。在基本持股比例之上再结合后续的业绩、管理、营销等诸多方面贡献,确定一个可调比例,特别是分红上的可调比例,实现股权的动态调整。
有一种说法,公司章程是公司宪法。公司法最重要的一条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公司章程想突破公司法的条文,只能靠这一条。对有限公司而言,公司法34条这样的除外规定有二十多处。
比如,有限公司同股不同权,就是公司法第42条允许的例外,允许有限公司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可以约定股东会按股东人头一人一票表决。
比如,公司分红是不是一定按实缴出资分?公司法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可以约定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来分取红利,或者直接约定分红比例。我们可以可以约定,股东获得股权后几年内辞职的,在一定期限内将他的股权以入股时候的价格重新转回给原先的股东。
所以,我们要善用公司法允许的例外,来制定个性化的章程。千万不要觉得章程不重要么!网上找个模版拿过来签个字,只要工商局认,就万事大吉了!
仅从方便的角度看,使用工商机构提供的章程模版,可以提高注册效率,让公司快速得以成立。但千万不要以为,公司章程只是给工商局备案的,一旦发生纠纷,它就是处理公司争议的重要依据。
《公司法》对公司章程中应当载明的内容,仅仅做了粗线条的规定,留给章程很大的发挥空间。如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时,法院会尊重公司章程的规定。譬如,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按实缴资本比例表决。如果有股东未缴纳出资,其表决权就受到限制。
而大多数的章程模板都是在重复《公司法》的规定,并非量身定做,一旦发生纠纷,成本极高!随便使用模版,等同于自己给自己找药方一样危险!
虽然公司法允许大多数行业的公司注册资本认缴,认缴制下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而不是永久免除,“打肿脸充胖子”仍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在公司破产清算的情况下,股东认缴的出资责任可以加速到期,即股东承诺的出资期限虽未结满,但股东的出资义务视为提前到期。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出资股东在其未出资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因此,老板在创业时对公司注册资本应量力而行。
公司是独立的个体,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样才有利于股东创业,这也是“有限责任”的意义所在。
一般情况下,股东只要履行了出资等义务,便无需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责任,即公司债务不会牵涉到股东个人。但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的时候,如果股东存在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出资后又通过种种手段抽逃出资、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登记等情况的,股东仍可能要承担责任。
股东协议指股东之间就公司后续运作或者股东之间权益达成的协议,它一般产生在公司设立之前,相对比较灵活,且无需向工商局备案。公司章程一般按公司法要求来进行约定,相对受公司法约束较多,需要向工商局备案。
股东协议虽然名为协议,但在主体上包括公司和全体股东,内容上属于公司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效力上具有仅次于章程的最高效力,其法律性质应属于对公司章程相关内容的解释。某种程度上,股东协议可视为对公司章程的补充。
于股东而言,一些不宜或者不被允许放在公司章程上的事宜都可以写在股东协议里,只要不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是有效的。
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夫妻公司在创立时工商登记的持股比例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如果无其他证据佐证,工商登记的持股比例不属于夫妻对财产的事先约定。离婚时,夫妻一方无权要求按工商登记来分割股权。
在离婚纠纷中,对于婚后以共同财产出资而只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包括夫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有以下三种处理办法:
(1)夫妻双方均想要股权的,(a)愿意和对方共同经营的,可以按比例分割股权;(b)不愿与对方共同经营的,则竞价,价高者得。取得股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
(2)一方放弃股权主张补偿款的,在评估股权价值的基础上,取得股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3)夫妻双方均不想要股权的,可以转让(a)给其他股东或者(b)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并对转让价款依法分割。(c)没人要股权的,夫妻双方可以按比例分割股权。
当然,风险是可以预防的。婚姻法允许夫妻对财产进行事先约定,即夫妻可以对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内所得的财产进行约定,这种约定是具备法律效力的。
股东投到公司的钱,基本有两种可能,借款和投资。如果是借款,那就按照通常的借贷关系来处理。如果是投资款,就是股东出资,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注册资本。股东作为注册资本投入到公司的钱,转账时要备注投资款。
过去注册资本要一次性到位,先请会计师做验资报告,现在实行认缴制,可以分期缴纳。但无论如何,投资款到了公司以后就变成公司的钱了。公司的钱,即便是老板也要按照规章制度来领用、通过股东会决议以分红的形式来取得,又或者以其他变通的方式取得,千万不要还是把它当作自己口袋里的钱,否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或者抽逃注册资本。
企业经营要注意防范对家庭财产对牵连。
一,在企业形式选择上,要尽量选择注册有限公司,且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是一人。当然即便是两人,最好也不要以夫妻2人股东进行注册。一旦公司债务不能清偿,夫妻作为股东仍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一般情况下,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生产、经营行为系以家庭共同生活为目的,所得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生产、经营产生的债务也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公司融资时,尽量以非家庭财产及非家庭人员做担保。若以家庭财产特别是住房、以夫妻一方甚至是未经济独立的成年子女作为保证人的,一旦债务不能清偿,对于整个家庭乃至个人将可能造成严重影响。
三,公司股权规划设计时要特别考虑股东婚姻关系的重大影响。一旦婚变,首先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未做规划,将可能发生配偶或者子女配偶要求分割公司股权的事情。类似土豆网、真功夫的例子,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
选择何种经营形式,一方面,要考虑包含经营管理、法律风险在内的各种非税因素,另一方面,要考虑税收因素。常见的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一人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四种经营形式,各有利弊的。
第一,责任承担上看,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当一人有限公司发生债务时,股东要证明自己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是互相独立的,没有混同在一起。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从税收上看,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的纳税主体是个人,只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是纳税主体,公司收入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股东利润分红又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属于双层缴税。到底采取哪一种形式可以少缴税,就比较复杂,需要专业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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